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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

返回列表 浏览:- 发布日期:2018-04-09 10:49:37【

一、审批内容

1.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,对其按规定支出,符合加计扣除政策,且属于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的研发项目,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,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。

2.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,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、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。

(说明:为减轻企业负担,2018年起,企业研究开发资助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,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,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。)

 

二、设定依据

(一) 《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深发〔20167号);

(二)《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》(深科技创新〔2017278号)。


三、审批数量及方式

审批数量: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。

审批方式:自愿申报、审批机关审定。


四、审批条件

(一)在深圳市依法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,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;

(二)按照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,见附件1)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;

(三)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;

(四)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;

(五)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所规定的范围;

(六)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(A级最高);

(七)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;

(八)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,应是2017年入库、出库的企业(名单见附件2)。


五、申请材料

(一)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(业务申请->市科技创新委->科技政策->研发资助)在线填报申请书,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;

(二)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(或具有组织机构代码、纳税人识别号、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“一照四号”营业执照复印件);

(三)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

(四)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;

(五)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(2017年度)》和相应的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复印件;

(六)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)复印件;

(七)研发项目登记材料(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);

 

六、申请表格

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,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。


七、审批受理机关

(一)受理机关: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。

(二)受理时间:

网络填报受理时间:53日至63

(截止至1800)。

书面材料受理时间:521日至68日。

办公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

上午:900-1200,下午:1400-17:45

(三)联系电话:26037122

(四)受理地点: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-28号窗口。


八、审批决定机关

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。


九、审批程序

申请人网上申报——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——统计、税务部门核对数据——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——社会公示——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资助资金――拨付资金。

 

附件:

1.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》

2.可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企业名单


(需查阅附件的伙伴请向邦企信息官网在线客服咨询获取,或拨打邦企信息认证服务平台180334347790755-86527991感谢您的配合!


说明:

1.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必须提供成立内部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,包括公司发文,董事会决议,公司章程规定等。2000万元以下企业无需提供;

2.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》内容应为办理加计扣除优惠事项,表中“优惠事项名称”内容应为“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”;

3.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应为税务部门准予受理办理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备案的通知书;

4.根据《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》,“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,不得办理入库”,请附件2中企业自查,若属于“不得办理入库”的企业,请自觉向我委申明(在申请书“入库编号”处填写:入库编号和(国高认定年份))并不得申请资助。